|
|
|
男童幼儿园受伤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14 09:59:10
本网讯(通讯员 陈二伟)
男童小邵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被玻璃划伤。在双方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小邵的父母将幼儿园园长陶某诉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邵损失3万余元。近日,在承办法官的耐心的调解下,小邵父母与幼儿园达成调解协议,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小邵各项损失17000元,双方以后无其他争议。
2008年出生的小邵,由于父母平时上班较慢,小邵父母就将小邵送往怀远某幼儿园上学。2011年的一天,小邵父母突然接到幼儿园的电话,得知小邵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跌倒,被玻璃碎片划伤。随后幼儿园和小邵父母一起将小邵送至医院进行抢救。在医院的抢救下,小邵脸部被缝了4针,额头被缝了3针。在事情发生后,小邵父母多次与幼儿园园长陶某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邵父母将幼儿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邵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幼儿园园长陶某对小邵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认为小邵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过高,且学校在事情发生后及时将小邵送往医院,已经尽到其义务,幼儿园不应该赔偿。 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的向被告幼儿园进行释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邵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陶某作为幼儿园的管理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小邵父母与陶某达成协议,陶某当场给付小邵父母17000元。案件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达到圆满统一。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