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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索款砍伤违约朋友获刑一年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2-08-14 10:27:09


     本网讯(通讯员 谭新杰)   近日,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1年12月28日,聂莫与北京某公司的承包车主马某签订了春运包车协议,由聂某支付租金向马某承租大巴车从事春运,为期45天。春节过后,马某在履约期限内擅自将大巴车开回北京,导致聂某无法继续从事春运,聂某欲向马某索回前期交付的租车款,但多方寻找马某未果。

    2012年2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聂某在本市某酒店712房间找到马某的朋友唐某,聂某认为唐某同马某是一伙的,便要唐某帮忙找到马某退还租车款,唐某上午答应带聂某去北京找马某但下午又反悔并辱骂聂某,二人开始争吵,同日17时许,聂某借口回家拿充电器,从家中拿了一把菜刀返回某酒店712房间,持刀将被害人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头部、左手多处刀伤致左手第一掌骨骨折等,经评定为轻伤,其伤残程度达到九级。案发后,被告人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聂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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