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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上“山寨茅台”扫兴 假酒出处难认定
发布时间:2012-08-14 10:39:18


     本网讯(王然)   花重金买来21瓶茅台酒准备孩子婚宴时使用,却发现全部是假冒产品,原告邢女士将销售商韩某告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却因无法证明山寨茅台系从韩某处购买,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支持。

  邢女士称,2010年10月底其在韩某经营的烟酒店内,花17640元购买了21瓶贵州茅台酒,想用于孩子婚宴饮用。一周后,家里来了朋友,邢女士就打开了一瓶。哪想800多块钱的酒下肚,两个朋友居然出现了不良反应。邢女士立即对酒的质量产生怀疑,第二天就带着剩余的酒到房山区工商局食品科报案。2010年11月,工商局工作人员请茅台酒厂专业人员给邢女士购买的酒做了检测,认定属于假酒。

  邢女士认为韩某出售的假酒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除了要求双倍退还货款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误工费1000元。

  韩某辩称,出售给邢女士的酒没有问题,邢女士送去检验的酒不是自己出售的酒,况且工商局并未在自己店中查到其他假酒。

  法院认为,邢女士提供的样品是否属于韩某出售的茅台酒,邢女士没有提供证据。经鉴定的样品在鉴定前也未经过韩某确认,法院无法认定韩某出售的茅台酒真伪。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邢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对邢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邢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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