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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真情在 润物无声暖民心
作者:白璐   发布时间:2012-08-14 09:14:48


    “法不容情,法不留情”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法与情看似相冲突。但是从法律的终极目的来看,情的适当渗入,往往可以提高法律的效率性,法与情不应该成为对立的矛盾体。常言说“法无可恕,情有可原”就是讲的这个道理。在法与情之间应如何平衡呢?石门县法院的法官给出了很好的答案。下面,我们来看看吧!

    2011年2月,石门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聋哑人抢夺案件。这是位特殊的被告人,身份不明,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均不详,且不与办案人员作任何交流,这让法官审理起来倍感棘手。开庭当日,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并特意从津市聋哑学校请来了手语老师作现场同步翻译。当天的气温接近零度,被告人穿着单衣、凉拖鞋,坐在被告席上瑟瑟发抖,一直低着个头,也拒绝与手语老师交流。看到这一情况,审判长李伟署心生怜悯,他果断决定先休庭,然后叫人送来了热水,还特意买来了毛裤、毛袜和棉鞋,这使法庭一时间充满了浓浓的人情味。穿着暖暖和和的被告人,心理防线顿时瓦解。在法官的引导下,在手语老师的翻译下,他泪光闪闪的用手语报出了自己姓名、年龄和籍贯,并十分配合地回答了法庭和公诉人的相应提问,让本是“零口供”的聋哑被告人“开口说话”了,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诲。

    正是李伟署同志的仁爱之心,才使这一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进行。这真是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呀!

    在我们石门法院,还有很多同志,在审理案件时能很好的处理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使情法相融。年近六旬的许岳文法官就是情法相融的践行者。

    2007年12月11日,许岳文接手了一件业主与房产开发商房屋质量纠纷的案子。该案原告人覃祥华夫妇因卫生间渗水问题,不少于100次、奔波了一年多的找到六楼的房主、物业管理部门和房产开发商留守负责人进行协商,但三方互相踢皮球,最终却毫无结果。许岳文深知这个案子办起来难度非常之大,对原告表示:“你们的案子既然诉到法院来了,不管它有多难,就算是碰得头破血流,我们也要义无反顾地把它办好。”

    许岳文就是送达起诉状都是一次又一次的碰壁,先后送达了四次,最后才用邮寄送达的方式把起诉状送到常德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手中。对此,许岳文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他认为,要把这个案子办好,必须首先把几个方面的关系协调好,否则,即使做出了判决或调解书,那也只是一纸空文,只有先解决问题,再结案,才能起到最好的办案效果。

    但是,该公司认为:房屋已经交给物业公司,随后移交给业主,即使有问题,应由上层的六楼房主负责。于是,许岳文心平气和地对公司老总说:“你们说房屋已经移交给了业主,据我所了解的情况,人家的房屋连房产证都没有办理,物业公司对此没有纳入管理;现在房屋漏水是实事,房屋交给业主后,也还有一年的保质期;你说是六楼搞改造引起的漏水,但你拿不出证据来。”一席话说服了该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愿意维修。然而,在维修过程中又遇到了麻烦。六楼房主强烈抵触,致使维修工作无法开展。老许又一次又一次地找六楼房主交流,还请来对方的亲友、熟人三番五次地做沟通工作。当时正值寒冬腊月,又出现了历史上罕见的冰冻天气。老许踏冰冒雪、不畏严寒,满怀热情地来到六楼业主家,却总也跨不过那道冰冷的铁门。但老许仍旧不厌其烦地反复登门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老许前后48次上门做调解工作的真情感召下,这位业主终于从拒绝转化为配合,纠纷成功化解。

    上述事例只是浩瀚大海无数浪花中的两朵,石门县法院长期以来在审判工作中,始终注重将人文关怀融入办案过程,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化解了无数看似“无解”的难题和“死结”。在庄严的法律下,透出了拳拳的爱心,营造了一方和谐安详的天地。

    法国先哲维克多·雨果曾有一句震撼人心的名言“在绝对正确的革命原则之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愿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更加凸显出爱的旋律,焕发出人性的光辉!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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