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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素质
作者:姜蕾   发布时间:2012-08-14 09:56:58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是帮助审判长查缺补漏,协助审判长组织庭审,评议案件时充分发表自己对案件事实、法律规定、处理意见等方面的见解和看法,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力求公正审判。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基层,熟悉基层的民情民意,熟悉当地的具体情况,他们有这条件基础,在协助调解、说服当事人等都具有发挥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的素质是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前期和基础,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对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至关重要。新时期基层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应具备哪些素质呢?

   首先,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人民陪审员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以及政策水平与素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陪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是其参与案件审判公正与否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培养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要有廉洁公正的作风,维护党的方针、路线与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会各种先进的思想理念,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是“德才兼备”,有德无才不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但是有才无德则会给社会带来危害,同理人民陪审员也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

  其次,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知识是人类社会认识世界的成果和智慧的结晶。只有掌握了知识才能认识世界。文化素质是当代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素质太低,对法律一窍不通,那么他面对法官、律师的“法言法语”将很难理解,从而导致审判效率不高,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左右法官的正确思维,造成司法不公。这将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强调人民陪审员的民众参与性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应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至少不低于高中文化,这将有利于对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司法公正。

  再次,人民陪审员要有健康的心理素质,所谓陪审员的心理素质就是其心理素养,即审理案件所依据的心理状态。在审判工作中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健康的心理素质。它要求“无求、无畏、有情、力学”等,即分别为: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有大无畏的精神,刚正不阿,不急噪,随时都具有清醒的头脑,能冷静地分析问题,能尊重人民赋予的权力,寓情于人民之中。不被世俗所侵蚀、不被权力、利益所动。能坚守人文精神与关注弱势群体;能不断学习,常学不倦。能积极主动地学习各种先进的理论和知识,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等。

  最后,人民陪审员要有较好的业务素质,扎实的专业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学专业知识,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有一定了解和掌握,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一定的研究,才能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对人民陪审员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次数不少于两次,时间不少于两周,以适应人民陪审制度和审判工作的需要。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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