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女子邓某租用房屋经营茶庄,自签订租房合同后,只使用房屋但一直拒绝缴纳租金。房主多次催缴未果,愤而向法院起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谢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邓某支付所欠房屋租金5000元,并给付谢某垫付的租金1000元。
2011年11月2日,谢某与邓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谢某将属于自己所有的,位于全州县土产公司内的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邓某,并约定了租期5年半、租金为每月1000元,每月10日前邓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租金,还明确了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邓某用该房屋经营茶庄。自租用房屋后,邓某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011年11月2日之前谢某为邓某垫付给全州县土产公司的2011年4-6月份租金1000元也未给付,该项费用是邓某在租赁谢某房屋时必须向全州县土产公司缴纳的。谢某多次向邓某讨要租金,但邓某拒不给付。谢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要求邓某支付拖欠的租金5000元及垫付的租金1000元。邓某未予答辩,经法院合法传唤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履行给付租金的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理由正当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实际租赁原告房屋使用,应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每月1000元给付租金计算到交房日止。原告为被告垫付给全州县土产公司2011年4-6月份租金1000元,是为被告代缴的租金,被告应将该款项给付原告,原告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