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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经营营利性涉外婚介所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15 10:20:37


     本网讯(通讯员 于海燕)   张某在遭受涉台婚姻失败后,以肖某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收取中介费违法为由,诉至津市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涉外婚姻介绍费40000元。近日,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肖某返还原告张某涉外婚姻介绍费40000元。

    经审理查明,肖某为张某提供涉台婚姻介绍服务,双方约定,如介绍成功,肖某向张某支付介绍费40000元。后经肖某介绍,张某与台湾男子林某相识,并在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如约支付肖某婚介费40000元。婚后,张某与林某因性格、生活习性差异太大,张某没有信心与林某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协商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返还婚介费4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本案中,肖某为张某提供涉台婚姻介绍服务属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肖某向张某收取婚介费表明了该行为的营利性质,属无效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该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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