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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一业主以房屋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15 10:54:00
本网讯(通讯员 聂芳)
因业主廖某以房屋质量为由拒交物业费,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廖某支付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物业费1216元。2012年8月14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廖某支付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宅物业管理费1132元。
2007年1月1日,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开发商开发的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廖某购买了该小区25栋1单元1001房房屋一套,房屋总面积为171.66平方米。2010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管理和服务,同时还约定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其中其4条约定: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55元/m2。被告自2011年1月开始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 原告认为,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支付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拖欠的物业费1132元。 被告认为,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内墙开裂,如果原告将其房屋修好就交物业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原告诉请应予支持。被告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管理范围,其以此理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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