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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器安装不当女子中毒身亡 家属获赔28万
发布时间:2012-08-16 14:14:04
本网讯(通讯员 周军 姚立剑)
燃气热水器在安装时没有安装排气装置,造成排气不畅,导致住户陈某在房屋内洗澡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死者陈某的丈夫张某,在索赔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热水器厂商及经销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62.6万元。8月16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曹某、中山市黄圃镇思念电器厂连带赔偿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6925元。
2012年1月8日,原告张某妻子陈某经黄某介绍,花费280元向被告曹某购买了江苏樱花牌燃气热水器一台,被告曹某之子曹某龙将热水器送至原告张某家中,并进行安装。曹某龙安装热水器时未按燃气热水器安装说明书要求,在热水器的烟道口安装排烟管道。2012年1月10日晚,原告张曹某妻子陈某使用该燃气热水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另查明,被告曹某经销的江苏樱花牌燃气热水器是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销思念电器厂生产,该产品未给该热水器配备给排气管。 原告张某认为,被告曹某的儿子曹某龙没有按照该樱花家用燃气热水器安装要求安装,没有在热水器的烟道接口处安装排烟管道,致使热水器使用时燃烧废气不能排出室外,是造成陈花香中毒死亡的原因,对此,应由被告曹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思念电器厂向没有经营资质人员提供热水器销售,且没有配置强制性规定的专用烟道,违背了国家标准,该热水器属于缺陷产品,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与热水器厂商及经销商协商解决未果后,死者丈夫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国家的人身损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惩罚性赔偿共计626386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妻子陈某向被告曹某购买热水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曹某作为销售方提供了产品,并由其子曹某龙进行安装,视为销售方其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而在该热水器未配备给排气管的情形下仍然为原告进行安装,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思念电器厂作为产品的生产商,其未按国家标准配备给排气管,即存在过错,故对陈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张某的妻子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热水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向安装人员了解有关产品的安装情况并认真阅读有关产品说明书,掌握产品的使用方法,但陈某未完全尽到相关义务,故其应承担30%的责任。因陈某的死亡给原告张某造成精神痛苦,故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并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法院酌定俩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俩被告因过失导致陈某死亡,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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