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赵红波)
“弥渡红岩二中13岁的小孔被同学点火烧伤……”这些是曾经一度在的网络上,报刊上出现的醒目字眼。在文字背后的案件,经过历时一年多的时间,终在红岩法庭的法官手中成功调解,以六被告赔偿原告两万七千余元而告结,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原告孔某某及被告郑某某、周某、刘某某、年某均系弥渡县红岩镇第二初级中学的在校学生。2010年12月15日下晚自习后,孔某被郑某某、周某、刘某某、年某等人殴打,第二天上午学校得知此事后,安排刘某、周某带孔某去医院医治,出校后未直接去医院,而去到了红岩镇某某理发店,遇拢被告丁某(已辍学),闲玩到16时许,被告丁某、郑某某、刘某某、周某、年某用买来的纱布、酒精在某某理发店为孔某某包扎,后丁某用打火机点燃了孔某某身上包扎的纱布,造成孔某某烧伤。原告烧伤当天先到红岩镇卫生院医治,后于2010年12年17日至2011年2月10日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十中心医院医治,诊断为:酒精火焰烧伤双手深Ⅱ,烧伤面积10%;酒精火焰烧伤颈部深Ⅱ,烧伤面积3%;酒精火焰烧伤背部深Ⅱ,烧伤面积9%。住院55天,共支出住院医疗费人民币13176.81元。经弥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孔云红的伤情为轻伤;经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云红的损伤达十级伤残。2012年4月1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五万余元。
红岩法庭的法官在立案后,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和社会关注度,采取与各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面对面、电话沟通的方式多次做工作,经法官们辨法析理、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在调解时机已成熟的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当面调解,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能够互相谅解,并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丁某、郑某某、周某、刘某某、年某、学校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当庭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合计人民币27000元,取得了原告的谅解,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