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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法院延伸服务保护离婚案中未成年权益
发布时间:2012-08-17 14:09:21


     本网讯(通讯员 周勤 李纪瑶)   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能动司法,延伸服务,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离婚案件260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占70%,达182件,均能在法官的延伸服务中得到很好的处理,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在处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多次做工作,敦促双方履行抚养义务,使伴随女儿张妞妞16年的先天性眼疾得到及时治疗,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原告的女方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993年9月6日在南召县四棵树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6年9月22日生育女儿张妞妞(患有先天性双眼共转性斜视)。但原、被告一直未对婚生女儿的眼疾进行治疗。2011年,被告将存款8000元取出称是为女儿治病,但并未对婚生女儿进行治疗。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同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的关系未得到改善。今年7月3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7月16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儿张妞妞随被告生活,原告当庭一次性支付5000元抚养费,治疗女儿眼疾的医疗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该案承办法官张平为了敦促被告履行抚养义务,告知双方调解书暂不送达双方,被告用原告支付的5000元抚养费先给女儿治病,一个月之内持医疗费票据到法院,责令原告支付应负担的一半医疗费。逾期调解书则送达双方,待医疗费发生后,被告可持调解书及医疗费票据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考虑到离婚以后,原告不好寻找,遂于7月18日带女儿到南阳市眼科医院给女儿做手术,8月2日张妞妞痊愈出院,共计花费3285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袁某某于8月15日将应负担的医疗费和杂项支出共计2000元交付被告。原、被告双方对法官关心孩子健康成长表示感谢,同时对多年来忽视孩子健康的行为深感惭愧。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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