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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拥挤摔伤 学校明理自愿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20 10:07:10
本网讯(通讯员 周国祥)
近日,一场学生在校受伤状告学校,赔与不赔的法辩,在承办法官法与理的精心调和下,得以冰释前嫌!
2012年3月13日上午,云南省巧家县某中心小学四年级学生陈某于课间休息时,在学校教学楼楼道因学生拥挤不慎摔倒受伤,后被其同班同学扶起送回教室,并告知了其班主任,但因班主任未意识到陈某伤势的严重程度,未及时将陈某送校医务室检查。 陈某放学回家后,其家长发觉陈某与以往不同,经询问陈某,陈某才将其在校摔伤的事告知其家长。后经送往医院检查,陈某之伤被诊断为:“左肱骨粉碎性骨折”。陈某为此住院医治16天。出院后,经鉴定,陈某之伤残程度为玖级伤残。陈某家长于2012年7月4日以学校得知陈某受伤后未尽救助义务为由,以陈某为原告将陈某就读的学校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91574.81元。 审理中,校方认为,对于陈某受伤,学校不存在教育和管理上的疏漏。因学校有规定,禁止学生在校追逐、嬉耍,所以,陈某虽是在校受伤,但其行为已违反学校的上述规定,责任在于陈某本人。学校已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由此,虽对于陈某受伤表示痛心和惋惜,但由于学校对于陈某受伤没有过错,不同意对陈某之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组织双方调解中,根据双方存在的分歧,结合陈某受伤造成损失的客观事实,以及充分理解学校在学生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难点和高风险实际,依照相关法律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家长和学校作了有度的释明和耐心细致的化解工作,建议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换位思考,理解对方,合法合理地化解本纠纷。承办法官的一席话,既说到了陈某家长的心里,也得到了校方的认可,最后,陈某家长和学校在和谐的氛围中达成一致协议,即由学校定期一次性赔偿陈某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等人民币23600元,法院依此协议下发了《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至此,这起学生状告学校赔偿的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完满处理,陈某的家长和校方均表示高度理解对方。 调解书下发后,陈某家长客气地对被告学校校长说:“不好意思了,校长!”,校长则握住陈某家长的手说:“孩子受伤,家长心痛,我们表示理解!娃娃在校打闹、追逐、嬉耍这些事,学校天天在讲,但难以做到老师的眼睛时时盯住每一个学生,就算如此,也难免分分钟出事,因此,还希望家长们理解学校,我们学校也在努力完善安全管理,并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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