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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中男女双方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作者:刘君 发布时间:2012-08-20 10:42:54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收入也明显增加。人们的收益中除工资、奖金之外,还包括了新的项目。比如,随着房改制度的推行,住房公积金每个人都可能会得到,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处理结果也不一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考虑住房公积金并不是当事人随时随地就能拿到手中实际控制的,而是必须得等到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动用。所以解释采用了“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表述,以求更好、更明确的划定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像住房公积金,虽然国家规定就该款项设立专门账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按月统计发放。但是,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2002年3月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基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即工资性。但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住房公积金支出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基本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住房公积金在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性提取用于晚年生活。 最近,笔者在处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住房公积金,男方却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而女方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住房公积金。幸好,此案男方因病提前退休,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且这笔住房公积金是双方婚后取得的,所以,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顺利的将该案做出判决,对男方应当取得的公积金进行了平均分割,双方均无异议。 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要严格分清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所要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经过互相折抵后,实际上一方在具体执行时需要拿出的现金可能并不多。若在家操持家务者没有住房公积金,也可在处理住房所有权时,对住房价值的补偿款进行调整或者抵扣。 总之,如何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男女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是较为棘手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相继出台,其目的都是使判断标准明细化,更好的 定纷止争,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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