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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参与偷羊偷狗共计4660斤遭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21 10:10:28
本网讯(通讯员 鹿参)
被告人张某在南昌某地租一间出租屋,以偷羊偷狗为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纠集多名被告人偷羊偷狗4660斤,涉案金额达58556元。8月2日,江西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12人参与的盗窃大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余1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管制一年不等,并处罚金。8月17日,该案已被送交执行。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等九人携带弩、麻醉针、毒镖、液压钳等作案工具驾车在江西省永修、德安、共青城以及南昌至新祺周、永修县、星子县、进贤县和余干县的国道和乡道盗窃7次,其中偷得山羊4154斤,价值54002元,偷得土狗506斤,价值4554元。被告人吴某等三人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以总价39090的价格将这些被盗羊、狗收购。 另审理查明:第一被告张某和第二被告人是亲兄弟,弟弟赋闲,哥哥邀其一起作案。第一被告人张某曾于1995年、2006年、2008年三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系累犯且属屡教不改。第六被告人陈某曾于2008年、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现因犯盗窃罪被江西新建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尚在服刑过程中,因发现漏罪而应被数罪并罚。十二被告人中另有二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一人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九人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张某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吴某等三人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到其余被告人的认罪情况和退赃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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