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玉娟)
“我是一名外地的农民工,没有想到法官的态度这么好,就像家人一样!”8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事故的受害者是一名外地农民工,手中握着肇事方赔偿的81000元,不断的向法官表示着感谢与感激。
原告李某是一位来自重庆的农民工。2011年2月底,李某开始到新干县某渗滤取水工程务工。2011年9月20日20时12分许,被告徐某驾驶赣D6J035号两轮摩托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105国道1851.3Km处路段时,因其驾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同向在前靠右侧边沿步行的原告李某发生尾随相撞,造成原、被告两人受伤及赣D6J035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徐某在夜间驾车行驶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受伤后,在新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用去医疗费24449.9元。经医生诊断,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外伤性脾破裂、右眼挫裂伤、多处软组织裂伤”而行“脾切除、腹腔引流术”。经鉴定:李某伤情为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合计95401.9元。另查明,被告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作为一名外地的农民工,因交通事故受伤,应更好地维护好其合法权益。被告徐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事故的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赔偿原告因此所致的损失。被告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自行承担。承办法官法官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同意赔偿原告李某交通事故损失8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