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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工死亡 家属为争赔偿款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08-22 10:06:28
本网讯(通讯员 冉隆寿) “钱啊,杀人不见血的刀!”钱,让多少人走向迷惘,让多少人变得凄凉,让以往相互谦让、你来我往的一家人为共同死去亲人的赔偿款战争爆发,对簿公堂。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小杨在贵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赔偿家属金额50万元,家人对此赔偿款的支配和用途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确认和分配。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分配判决。 杨某之子小杨与陈某之女小陈在外打工期间同居,于2003年3月12日生育女儿杨老大,2004年8月26日生育儿子杨老二。2007年3月12日补办《结婚证》,小杨的户口于2010年12月27日从棉沙村的建设社迁移到棉沙村的小村社,但没有与其岳父、岳母共同生活。小杨在贵州打工,于2011年3月13日因工死亡,2011年3月17日死者家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赔偿金额50万元(伍拾万元),赔偿对象为配偶小陈、儿子杨老二、女儿杨老大、父亲杨某、母亲付某、岳父陈某及岳母。用人单位(陕西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将50万元分别以现金2万元给付和转款48万元支付给杨某。杨某收到该赔偿金后,为小杨进行了安葬,2011年3月27日为杨老大存款100000元,2011年3月27日为杨老二存款110000元,共计存了21万元。其余部分未进行分配。经多次协商未果,便诉讼到法院要求对赔偿款依法进行确认分配,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理认定,小杨于2011年3月13日在贵州打工死亡,用人单位将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切费用,以伍拾万元赔偿给配偶、儿子、女儿、父亲、母亲、岳父、岳母等人。原告取得了该款的所有权,作为被告不能侵占五原告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由于按当地风俗对死者进行安葬,扣除所有开支5万元,还剩45万元。因小杨的岳父、岳母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名,且是赔偿对象,由于小杨不是直接赡养人,因此,小杨的岳父陈、岳母可作为一个份额参与分配。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由被告杨某、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小陈75000元、杨老大75000元、杨老二75000元;陈某和妻子75000元的判决。 俗话说得好,瞎子见钱眼睁开,在利益面前互不相让,在小杨未死之前,亲家在一起推杯换盏,你来我往,相互谦让。小杨死后,家人因赔偿款对簿公堂,争得你死我活。 该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就将其家人携款外出,现在已进入执行程序。只有双方放下一切,正确看待金钱的价值,逐渐缓和矛盾,才能让在另一个世界的小杨走得安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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