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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殴打精神病人 医院难辞其咎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2-08-22 10:25:13


     本网讯(通讯员 辛爽)   在医院里精神病人殴打另一精神病人致七级伤残,谁之过?责几何?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宣判一案例,依法认定精神病人到专业医院接受治疗,监护人即将其监护职责委托给医院,发生非医疗原因伤亡医院则难辞其咎。

    今年38岁的谢先生系河南郑州市居民。2011年3月14日因精神分裂症于入住郑州某精神病专业医院治疗,与院方签订了B类住院合同书。2011年6月28日下午6点左右,谢先生被同在该院治疗的另一精神病患者胡某打伤,造成右眼球破裂出血,晶状体脱落,右眼眶、上腭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由于侵权人胡某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对其伤害行为不予追究。

    然而对这起特殊的事件,打人者胡某和医院相互推诿民事赔偿责任。

    谢先生的父母认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出现,是由于精神病医院管理不善、监护不力造成的。要求医院和打人者胡某二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女儿抚养费、父母赡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本案被告之一的胡某是个“90后”青年,来自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的农村,事发时临近20岁。同样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11年6月7日入住谢先生就医的同一个医院。

    接到法院的传票,胡某的母亲曹某立即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并积极应诉。她认为打人致伤并不是病患儿子胡某的本人的过错,属于精神病人无意识的失控行为,自己一家没有责任。

    被告郑州市某精神病专业医院在法庭辩论中一直坚持这样的观点:医院收治谢先生过程中,取其的诊断、治疗均符合医学常规,医疗行为没有任何过错。谢先生受到的伤害系其与被告胡某发生纠纷中被胡某所伤,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胡某的监护人曹某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承担。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州某精神病专业医院与谢先生、胡某的家人签订B类住院合同书,并接收两位精神病人住其封闭式管理病区治疗后,对病人的监护职责已委托给医院。对于住院接受诊疗的原告谢先生,医院虽在形式上进行了封闭式的管理,但未尽到精神病医院封闭式管理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原告谢先生被打致伤,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原告谢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谢先生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监护人,曹某对被监护人胡莫致人损害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因医院同意并接收胡某在其封闭式管理病区进行治疗,故曹某已将其对被告胡某的监护职责委托给精神病医院。曹某将儿子胡某送至精神病医院治疗并无过错,已尽到监护人应有的注意义务,履行了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谢先生的损害后果,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案情,二七区法院最后确定被告郑州市某精神病专

    业务医院承担主要责任(70%),即赔偿谢先生各项费用142673.76元。被告胡某的监护人曹某承担次要责任(30%),即赔偿谢先生各项费用61145.9元。

    宣判后,二被告均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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