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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车位动手伤人 服刑后仍需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22 10:49:52
本网讯(通讯员 吴坚定 温凤娥)
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一起因抢车位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被告韦某在受到刑事处罚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悔恨不已。
2010年5月9日,原告郭某与被告韦某在扶绥县人民医院门口因一个停车位发生争执,期间被告韦某用铁管将原告左手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为此被告韦某被判处管制二年的刑事处罚。在刑事审理期间,原告郭某曾就前期的经济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未能拆除身体内的钢板,后期损失无法计算,原告与被告就前期损失达成协议并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郭某治疗终结后,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手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后期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4687.9元。 服刑结束的被告韦某悔恨不已,因为自己一时冲动,酿成大祸,造成原告受伤,自己服刑,现在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局面。被告对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后期经济损失计算有异议。在主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对后期经济损失进行了重新计算,并各自退让一步,自愿达成了由被告韦某一次性赔偿原告14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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