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媚)
王某热心为朋友顶班,却意外受伤致残,在索赔相关伤残补偿时公司以其不是公司员工为由置之不理,由此引发健康权纠纷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热民法院法官的巧妙调解下,顺利调结,被告天峨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120元。
2009年10月12日莫某因家中有事不能到公司上班而委托王某为其顶三天班,具体负责割据木板工作,顶班第三天,王某在操作齿轮机时不慎割伤右手指,天峨县医院诊断为右拇指开放性骨折及右拇指屈肌腱,右尺侧腕屈肌腱断裂伤。住院治疗22天,医药费总计8600元,天峨大自然木业有限公司已全部支付,出院后王某到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作司法鉴定,法医的鉴定意见是王某伤残程度为Ⅷ(八级),Ⅹ(十级)多等级伤残。为此王某要求天峨大自然木业限公司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再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1万元。而天峨大自然木业限公司认为王某未经公司许可私自为他人顶班,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出于人性关怀已为其支付医药费,对于其请求赔偿的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费用11万元于法无据,坚决拒赔。双方引发纠纷而诉至天峨县法院。
天峨县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贯彻调解工作优先原则,根据案件特点,在开庭审理前,向被告天峨大自然木业限公司充分讲解《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向其说明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使其通过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衡量自身行为的合法与否,从而得出准确的判断。同时,以类似的案例为蓝本,给当事人做工作,使当事人初步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并以此权衡诉讼风险,再行调解,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现实。最后在多次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