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谢志华)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于家庭养猪,后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不能偿付到期贷款。近日,江西抚州临川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该贷款农户夫妇共同偿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2009年11月,被告黄某与妻子范某因家庭养猪需要资金共同向原告信用社申请核发《农户贷款证》,两人同时预留了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笔迹用于办理贷款。之后被告黄某夫妇取得了原告授信总贷款额度为人民币3万元,授信期限为2年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同年12月,原告为被告黄某办理一笔借款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期限为1年,用途为养猪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借据。贷款到期后,被告黄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后便以养猪亏损,无力偿还为由拖欠借款本息不还。原告催讨未果便把被告黄某夫妇一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某理应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违约责任;同时被告黄某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告范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按两被告申请贷款时所授信的总贷款额度、期限提供贷款时完全有理由相信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有意思。被告黄某办理借款借据行为,应属家事代理,亦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推定两被告有夫妻借款举债之合意和所借款项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实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