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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盗窃邻居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3 09:41:00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夏开圣)   邻居间本应相互照应,男子却将贼手伸向了相隔不远的邻居家。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汤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2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汤某和陈某(现在逃,另案处理)经商议认为周某的邻居周某杰比较富裕,便决定前去周某杰家中盗窃。尔后,3人骑摩托车至袁州区慈化镇山楚村红冲组交叉路口处下车,由陈某在路口望风,被告人周某、汤某至周某杰家,踹开门进入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的父亲赔偿了失主现金人民币1300元。

    法院另查明,2012年1月27日晚9时许,被告人周某、汤某伙同周谋观(现在逃,另案处理)携带扳手、老虎钳骑摩托车至袁州区慈化镇西山村一田地里,将放在此处用于打井的1台国标11KW电动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8元)盗走后销赃。同年1月30日晚,周某、汤某商议好外出盗窃。该日晚10点多钟,两被告人行至万载县康乐大道苹果酒店附近的一小巷内,见1辆“卡西露”牌摩托车停放在此处,遂扳开龙头锁,将该车盗走后销赃。同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汤某和朋友褚某等人在宜春城区朝阳路某饭店内吃饭,饭后,因褚某喝醉酒,汤某趁帮其拿衣服时,将褚某衣服口袋内的现金3550元盗走。

    法院还查明,周某于200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09年4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共同窃取他人财物三次,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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