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祖彬)
韦某与宁某同是一个村人,又是邻里关系,遇事理应有商有量,和睦相处。然而,双方不但不为谐调,反而为了100元钱土地淹没补偿款发生争执并打架,宁某将韦某的一颗门牙打断落,造成韦某轻微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引发健康权纠纷案。日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宁某赔偿原告韦某医药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8047.5元。
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属广西岩滩水电站淹没库区,历年有土地淹没补偿款,韦某与队长到镇政府领回该村的土地淹没补偿款回来发放时,未说明原因便扣了宁某的100元钱。2012年1月30日,宁某在天峨县丹峨二级公路天峨县六排镇云榜村威荣屯(地名)路边叫韦某退100元土地淹没补偿款时,双方发生争吵,宁某打韦某的嘴唇和左颈各一拳,致使韦某上排门牙一颗断落和左颈肿痛。经法医鉴定,韦某的损伤系钝器所致的轻微伤。天峨县公安局对宁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韦某受伤后,到天峨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并修复义齿。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宁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3128.06元。
天峨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宁某与原告韦某为100元钱土地淹没补偿款而发生争执,宁某将韦某的门牙打断落,造成韦某轻微伤,宁某应当赔偿韦某医疗费、误工费。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