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朋友之财不可贪,但李华却取骗朋友、贪占朋友财物。8月2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华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韦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华以到本县猪场乡接人为由,在本县德峨乡街上借用被害人杨妹妹一辆灰色劲隆牌摩托车(车架号:LLCJXB3J69A005612,发动机号:HJ056281,车牌号:桂L38876)后一直没有归还。同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李华将该辆摩托车以人民币400元的低价转卖给本县新州镇“小韦摩托车’’行老板即被告人韦贤。后于同年4月4日,被告人韦贤又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将该辆摩托车卖给黄家忠。同年4月7日1 5时许,被害人杨妹妹等人在县城发现并抓获被告人李华,将其扭送新州派出所。同年4月8日该涉案摩托车被依法扣押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辆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贤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转卖,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华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华、韦贤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