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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暴力抢劫财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4 11:35:50
本网讯(通讯员 韦文斐 覃夏一)
8月22日上午,被告人莫远韩、莫覃、莫宏波因在盗窃作案过程中使用暴力的手段,被广西金城江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河池镇拉显村的被告人莫远韩、莫覃、莫宏波与同伙莫乾、韦江(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决定到“六河”高速公路河池镇拉显村在良服务站西区工地偷东西后,莫宏波即用两轮摩托车搭乘莫覃、莫远韩与同伙莫乾、韦江,当莫宏波等五人来到工地准备盗窃作案时,被看守工地的被害人莫某某发现,莫远韩则上前将莫某某抱住,莫乾则将正在反抗中的莫某某踢打,两人将莫某某控制后,被告人莫宏波、莫覃与同伙韦江将工地上的一台污水泵、235个钢管扣件装上一辆手推车拉走。离开时,莫远韩还抢走莫某某的一把强光手电筒。之后,被告人莫宏波、莫覃便到红沙街借得一辆三轮摩托车,正当两人转回准备与同伙将抢得的物品拉走时,却被工地追赶过来的工人追上,五作案人立即弃物逃离现场,赶来的工人即将弃下的两部摩托车和被抢的物品全部缴获。 案发后,莫某某被打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五被告人所抢的物品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推车、污水泵、钢管扣件价值分别为297元、1236元、1980元,共3513元。最后,工地工人所缴获的两部摩托车已作出了相应的处理,缴获的被抢物品全部退还失主,被告人莫远韩、莫覃、莫宏波对被害人莫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5600元已全部给予赔偿,取得了其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远韩、莫覃、莫宏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准备实施盗窃被看守人(被害人)发现时,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控制和将其打致轻伤后,劫取他人财物,价值3513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鉴于三被告人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全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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