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朱志强)
无端被人打伤,却因伤人者系精神病人,受害人索赔遭拒而诉至法庭。8月24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开庭调解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张某当庭获得赔偿款2000元。
2012年4月25日上午10时许,原告张某从界埠镇赶集后骑车回家,行至同村廖某家门口时,突然被廖某患精神分裂症的儿子小刚(年仅16岁)用木棍砸倒在地,并对张某进行了殴打,张某奋力将其木棍夺下。事后,张某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花费治疗费用2100余元。后张某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遂将廖某及其儿子小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合计3600元。
承办法官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案中,小刚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之其并未成年,无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被告廖某作小刚的监护人,其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廖某当庭赔偿张某各项损失2000元。至此,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