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胜)
8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庆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16日晚23时许,熊一帆、葛清明(均已判刑)伙同丁磊(另案处理)在丰城市丰城矿务局“丽姿”美发店门口因骑摩托车摔倒与曾丽发生冲突,曾丽在被对方追打过程中逃走,并电话联系谢群斌赶来劝架解决此事。当谢群斌赶到过问打架原因时,熊一帆、葛清明、丁磊对谢群斌进行殴打,在网吧上网的被告人孙庆得知情况后也上前帮忙殴打劝架人谢群斌。期间,熊一帆、葛清明还用砖头投掷谢群斌。后因附近人较多,由葛清明用摩托车带谢群斌,5人来到丰矿一中后操场。杨帆等人逼迫谢群斌下跪,并继续对其拳打脚踢。踢打过程中,熊一帆一脚踢中谢群斌的左眼。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群斌左眼外伤致左眼球破裂出血且大量眼内组织嵌顿并行左眼球摘除术,其伤情构成重伤乙级、五级伤残。另查明,2008年8月1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庆亲属、同案犯熊一帆、葛清明及丁磊与被害人谢群斌达成调解协议,由4人共同赔偿被害人谢群斌经济损失203000元(其中被告人孙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人民币3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庆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