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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忠诚就是要把工作落实好
作者: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何文平   发布时间:2012-08-27 14:01:48


    “忠诚”是政法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是政法干警必备的基本政治品格。如果缺少最基本的忠诚,其他几项便无从谈起或无法保障。可以说,“忠诚”是政法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笔者认为,忠诚不能单单表现在口头上,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个“忠”更要体现在行动上。简言之,这忠诚那忠诚,把工作落实好才是最大的忠诚。

    (一)将党委的指示作为行动的纲领。中国共产党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历史的经验表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人民审判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只有不断地加强和改进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才能发挥审判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小康社会,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工作中,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委有关审判工作的每一份文件、每一次讲话、每一个精神,都转化为行动的纲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确保审判工作坚定的政治方向,切实把人民法院的服务保障职能发挥好,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的各级机关在政策路线上是一脉相承的,“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当地党委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上来,真正做到领会精神无偏差、工作部署不延误、实际落实不走样。

    (二)将各界的监督作为前进的动力。从哲学上讲,无论法律体系和司法政策多么完善,因其最终都要通过人来实施,因人的主观能动性、知识修养、个性心理品质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司法谬误和瑕疵在所难免。对此,党委、人大、政协、检察机关、律师、代理人、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司法监督,起着重要的规避作用。工作中,我们要全面深入推进“阳光司法”,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切实把各界的监督转化为人民法院工作自我调整和完善的不竭动力,确保审判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我们,要在不断强化内部监管的基础上,主动寻求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推动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积极创建党委、人大、政协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法院的监督平台,切实将汇报工作、邀请旁听庭审、办好交办案件、征询意见建议等举措落实到位,形成常态。其次,要通过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司法宣传是法院工作的第二条战线”,通过全面、系统、及时地宣传报道,把法院工作置于舆论的广泛监督之下,通过深入互动,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特殊监督作用。要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功能、监督功能、沟通功能、宣传功能,开通人民陪审员监督审判的“直通车”,保证其“既陪又审”,充分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工作中,陪审员如发现法官存在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有权向法官本人、院长或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严防“暗箱操作”。

    (三)将上级院的指令作为业务的指南。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业务监督和指导的关系,这是完全符合审判实践规律的科学定位。实践中,基层法院要不断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联系,积极主动寻求业务监督与指导,把上级法院的指令作为完善业务工作的指南,推动审判工作形成良性循环。笔者建议,在传统指导模式的基础上,要积极改变以往通过二审进行个案监督指导、例行制发情况通报等单一模式,要更多地采取面对面座谈的方式寻求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一是通过列举基层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避免一些共性或个性问题再次发生;二是通过现场讨论、解答问题,使困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些复杂疑难问题得到解决;三是通过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审判管理等问题相互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四是找准法院间在审判工作中司法标准不统一之处与原因,找出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统一规范司法标准进言献策。

    (四)将大局的需要作为工作的重心。法院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要勇于担当,切实把服务保障的着眼点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辖区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上来,保平安、促法治,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和谐。工作中,要坚决做到“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推动企业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首先,要突出审判职能,构建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在强化刑事审判、确保社会稳定的同时,对涉企案件严把法律关、政策关,把“办好一起案件、救活一个企业、发展一方经济”贯穿审判工作始终。对涉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做到“四个尽量”,即尽量不查封企业的生产设备和银行账户,尽量不传或少传企业负责人,尽量不开警车、鸣警笛到企业搞调查,尽量减少因诉讼活动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要突出教育职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坚持开展“五进”普法宣传、“大走访大调研”、“送法进校园”、“回访帮教”等活动;同时,积极落实司法为民各项措施,全力服企助商、便民利民。再次,要突出协调职能,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氛围。一改过去“在家等案、坐堂问案”的被动做法,延伸服务职能,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发挥司法干预作用,在案前、案中、案后三个环节及时跟进司法服务。“请进来”议发展、“走出去”办实事、“解难题”求实效。

    (五)将法律的规定作为行事的底限。依法治国是国策,法官应做尚法的楷模。法制社会,法律至上。法官在强化自身修为和道德建设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执好法、用好法,竭诚捍卫法律权威。从另一方面来看,法律是底限道德,从人文、伦理、社会、历史等多角度综合分析,它也必须成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行事底限,否则将导致司法倒退,甚而国将不国。我们一直以来所提倡的能动司法、司法公开、司法改革等等,分别是法律底限之上的能动司法、司法公开、司法改革。反之,逾越法律底限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如何在广大法官之中深入培养一种厚德尚法的共同价值理念,已经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司法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必须引起重视。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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