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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奖与罚
作者:邓宇聪   发布时间:2012-08-28 14:34:33


    奖励和惩罚是法律的一对重要手段,中国自古就对其有“恩威并施”、“宽猛相济”的深刻阐释,若能将二者结合好,则能使法律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得到极大的发挥。但二者谁更具有优先性则要视社会现实而定。

  惩罚作为法律的最主要手段,往往更容易获取关注,原因是统治者不可能因为一个人仅仅遵从了社会生活的最低限度而表扬他或授荣誉给他。相反,他会将注意力集中在未能遵守这些秩序的人身上,对其表示谴责或惩戒。人们对惩罚的反应无非有两种,要么遵守秩序,要么想方设法逃避责任。法律的漏洞似乎是与生俱来的,就像再严实的窗户也难掩所有的空隙,这也就给人们规避法律提供了基本途径。这个时候就要运用到奖励手段,有时它也意味着某种妥协,需要放弃公权力万能的想法,通过激励人们与不法现象作斗争,来弥补公权力的鞭长莫及之处。

  汉王朝曾经出现过两位雄才大略的皇帝,一个是西汉武帝,一个是东汉光武帝,虽然同是刘氏血脉相承,但二人的治国理念却大为迥异。汉武帝末年,群盗滋起,武帝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意思是盗贼兴起而没有发觉,发觉了而不去剿捕,或剿捕盗贼的数量没有达到既定标准,二千石以下官员及主管官吏一律处死。结果各地的官吏都相互包庇、瞒报实情,导致盗贼数量越来越多。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了光武帝时代,但光武帝的做法却大相径庭:鼓励盗贼相互揭发,五人共斩一人者除其罪,对官吏以抓捕盗贼数量考核成绩,只治藏匿包庇者的罪。结果盗贼纷纷散伙,四处逃命。

  光武帝的“宽”相较于武帝的“严”反倒收效更好。可见法网编制得再严密也会有漏网之鱼,汉武帝对惩治犯罪的想法过于理想化,法律实施情况往往会和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光武帝的做法实质上是在社会所能接纳的范围内与犯罪分子达成的妥协,通过激励政策放弃对部分犯罪分子的追诉,以换取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这就需要摒弃那种嫉恶如仇式的过于绝对化的法律理想。他借助的这种奖励政策所带来的效果比严惩更为直观有效,可见“乱世用重典”并非至论,奖励有时比严惩更能带来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联想到近年来高发的刑事犯罪,舆情要求“重典治国”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重刑立法并不能当然消除乱象,有时甚至会适得其反。汉二帝治盗的经验似乎给我们提供了法律的另外一些途径。与惩罚相比,奖励具有更积极的导向作用,它为人们设定的不只是底线,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除了做好本分以外,还会力求卓越。这种做法在现代法律上早有成功经验,如国外的“辩诉交易”、“污点证人”等。近年来我国在国际反腐领域也采用了积极灵活的减刑手段,促使大批外逃贪官纷纷回国,为国家挽救了大量损失,这些做法对国内立法应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正所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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