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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在汽车内的现金能否认定为赌资?
作者:黄正秋   发布时间:2012-08-28 14:12:19


    【案情】

    2011年6月19日,某市公安局治安巡逻大队值班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某市某酒店地下室有人聚众赌博。某市公安局治安巡逻大队查获李某伙同他人在某市某酒店地下室以转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下注赌博活动,当场在李某身上查获赌资6000元,并在李某的汽车内查获现金50000元。2011年6月22日,某市公安局治安巡逻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处罚告知笔录上告知了李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李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对其拟行政处罚4000元有听证的权利。李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也不要求听证,李某在告知人一栏签名、捺印。同日,某市公安局以李某伙同他人在某市某酒店地下室以转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下注赌博活动且在李某处查获赌资56000元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4000元、收缴赌资56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争议】

    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存放在汽车内的50000元现金没有用于赌博,不能认定为赌资,某市公安局作出的收缴赌资5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与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存放在汽车内的50000元现金是用来赌博的,李某在参与赌博前害怕被查处而存放在自己汽车内,该款应该认定为赌资,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做赌注的财物、换取筹码的财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赌资应当收缴。李某在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中承认:“我共带了五万五千多元去该赌场赌博,其中有五千多元我是放在身上,我怕警察去抓赌,于是将另外五万元放在我的汽车尾箱里,如果身上的钱输完后我再到汽车里拿这五万元去赌。”证人均在公安机关陈述李某被查获五万多元,这与李某的陈述相印证。所以这五万元应认定为赌资,应依法予以收缴。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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