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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赵桂林 发布时间:2012-08-28 15:07:42
民事强制执行是私权救济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是法律权威得以维护的重要形式,更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法院工作的一个焦点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深入剖析执行难,就会发现它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其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从大的方面看,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观念、法律观念等因素;从客观上看,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浅层次的原因,经过短期努力可以改变。深层次的问题,有赖于长期变革才能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形成的,也不是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须由政治、经济和司法的深层次改革不断进行才能突破。笔者现就实践中遇到执行难的情况及相应对策,粗略谈一下个人的见解。
一是重审轻执的思想倾向仍然存在,当事人申报财产意识差。现在,许多当事人都清楚“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等原则规定;当事人为打赢官司,千方百计取得自己有利的证据,官司一旦打赢后,有些当事人就认为法院就应该为其执行。主要表现在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被动应付,把法院视为保险公司、“债权银行”,把自己从事商业交易风险转嫁于法院。为了扭转申请人的错误认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建议在立案时就向当事人送达《执行风险须知》,向当事人告知,法院不能保证执行到钱,但保证在工作中尽心尽职;法院好比医院,法官好比医生;如原告起诉时就知道被告无履行能力,或者对被告的履行能力一无所知,原告坚持向法院起诉的,经法院审判后,可能得不到执行或及时执行,由其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法院重审轻执还表现在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基本上是审判案件,执行案件很少讨论。执行与审判一样,同样会遇到疑难、复杂情况,再加上法律对执行规定条文较少,在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多讨论执行案件,通过讨论、研究、总结经验,可以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以弥补当前执行工作立法滞后的不足。 二是审执分离未完全到位。主要表现在申请执行案件占应执行案件比例少,申请执行的案件大多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能力差,或是要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拍卖)的案件,执行人员费时长,耗力多,效果又不明显。其次是未及时申请执行。有些案件临近执行期限或超过执行期限才移送。由于错过了执行良机,这无疑给案件执行增加难度。建议立案庭对审判庭移送的案件,定期排查,对那些已过履行期,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要及时立案执行,同时要制定一套完善可行的审执分离制度。 三是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执行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1)申请执行人不交纳评估费用,认为其已预交了诉讼费,无需再交评估费,或怕执行不能时交出的评估费很难收回。评估机关因未收到评估费不作出评估结论;(2)评估费用数额不确定。原告预交诉讼费,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而评估费幅度较大,不易操作;(3)评估、拍卖需送多份法律文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等)给被执行人,该类案件大多数被执行人外出躲债,无法直接送达,如果都公告送达,必然使案件执行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易理解,甚至上访。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制定《关于执行中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做到便于操作。 四是执行中最严厉的措施拘留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反对抓人促执的同时,对那些长期赖债、躲债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法律威慑力的重要体现。由于拘留所环境宽松,人身自由未受到很大制约,加之,拘留期限一次最长也只有十五天,因此,有些被执行人被拘留后,不仅没有还款诚意,还对抗法院执行。建议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将拘留的期限规定在三个月以下。同时对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大胆按照《刑法》的规定,对其判刑收监。 五是执行中的新举措——债权凭证制度宣传不力,债权凭证制度是执行改革中的重大举措,它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可让债务人“一辈子负债”),还有利于强化债权人的责任意识。由于对该制度宣传不够,有些债权人知之甚少,不愿领取债权凭证,致使有些案件超执限未了结,建议在《执行风险须知》中增加债权凭证的相关内容,同时对发放债权凭证制度作相应修改,只要执行人员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在临近执限时可向债权人发放债权凭证。 六是执行经费未保障,装备落后,执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如缺警械用具,交通工具等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从而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执行与审判的一个明显区别是审判阶段中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认证阶段,一般在庭审中就可完成;执行阶段,执行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证明,必须深入财产所在地核实,必要时得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坐堂是执行不了案件的。执行经费没有保障,这些措施是很难及时实施的,建议有关部门增加对执行方面的投入。每年年底召开一次执行工作会议,对当年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总结提高。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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