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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他人宅基地 擅自建房被判拆除
发布时间:2012-08-28 16:22:58


     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媚 杨祖彬)   因租用他人的宅基地,未经宅基地使用权人同意,擅自在所租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侵占了他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日前,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公开判决拆除。

    1997年,金某通过合法手续,在天峨县城区内取得136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2001年3月,金某与乔某口头协议,金某将56平方米的宅基地租给乔某使用,乔某只能搭建简易楼棚,租期为10年,每年租金800元。2001年3月,乔某给付金某800元租金后,金某就到柳州市随儿子居住一年多。期间,乔某未经金某同意,擅自在金某的56平方米宅基地上起了一栋三层钢筋混泥土楼房,金某回来发现后,要求乔某拆除,或者给予经济补偿,但乔某却说房子已经起好了,家庭十分困难,要求等到租期满后再拆除。金某体谅到乔某的实际困难,也就同意乔某期满后再将房屋拆除。2011年3月期满,乔某给付金某10年租金后,金某要求乔某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乔某说:金某给其居住了10年,不同意拆除。经多次协商未果,金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乔某拆除霸占其56平方米宅其地上的房屋。

    天峨法院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金某在取得合法的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后,将自已合法的宅基地租给乔某使用,承租期满后,乔某应当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将宅基地交付给金某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遂判决乔某拆除在金某宅基地上的房屋。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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