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章俊棋)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养,不能因为一方身患重疾,就有抛弃的想法,更不应因此便要求离婚。一方身患疾病,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仅以一方身患疾病为由诉请离婚的,并不能当然地判决离婚。笔者8月27日获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夫身患疾病多年而诉请离婚的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戴某(女)与被告杨某(男)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1988年10月和1990年9月双方分别生育一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同居后,原告怨被告不理家事,不尽为人夫父之责,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有失和睦。2006年5月,被告经医院诊断为肝病,后住院治疗一次,期间进行过手术,但至今尚未痊愈。2006年7月,原告曾向该院起诉离婚,后经好友劝解撤回了起诉。此后,双方的感情未见转好。2008年3月,原告再次向该院诉请离婚,后该院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另查,原、被告自同居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又诉至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经政府登记结婚,但双方自1986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此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故原、被告之间属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被告身患重疾,原告身为人妻,理应给予被告更多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以便其能早日康复,过上正常生活。考虑到被告当前的身体状况,并综合原、被告夫妻关系现状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该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