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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二公务员因帮朋友担保贷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29 11:42:44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出于好意帮朋友贷款作担保,没想到朋友却借钱不还,自己也成了被告。8月2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志平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石城县某银行借款5万元,并按年利率21.6%计付自2012年5月5日起的利息,利随本清;被告李小平、陈水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李志平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准备向原告石城县某银行贷款,就找到自己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李小平、陈水良请他们作担保,得到了李小平、陈水良的同意。2011年5月4日,原告石城县某银行与被告李志平、李小平、陈水良签订了《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李志平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为12个月(自2011年5月4日至2012年5月4日),借款年利率14.4%,逾期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李小平、陈水良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李志平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从借款之日起到借款到期后二年。同日,原告向被告李志平发放了该笔贷款。其后李志平仅于2012年5月4日归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及全部利息,剩余5万元本金及此后的利息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体现了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李志平,故被告李志平有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李小平、陈水良为被告李志平向原告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小平、陈水良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院遂作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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