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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店老板怨恨同行抢生意雇凶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9 14:00:52


     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夏开圣)   同在一个商场经营鞋店,生意上存在竞争是难免的。宜春一男子却因恼恨他人抢了自己生意,雇凶将人砍伤。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姚某冬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与刘某同在宜春某大型超市经营鞋店,两家店铺正好门对门。因张某怀疑刘某故意抢其生意,对刘某一直怀恨在心。2011年9月3日晚18时许,张某在超市遇见姚某(另案处理),便要姚某找几个人将刘某的脚砍伤,并承诺事成之后会支付一定的好处费。姚某随即打电话给被告人姚某冬,由姚某冬邀集好另外两人(均另案处理),并在张某的指认下明确了要伤害的对象。当晚9时左右,刘某与其丈夫刘某弟骑摩托车回家,姚某冬等人即带上预先买好的菜刀,骑摩托车尾随至宜春市某学校前“T”字路口时,故意加速挤推刘某夫妇的摩托车,使被害人因惊慌摔倒在地。姚某冬下车后用菜刀朝刘某的小腿位置砍了两刀,之后三人乘摩托车逃离现场。事后,姚某冬得到1000元好处费。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用5.2万元,被告人姚某冬赔偿刘某医疗费4万元,均得到了被害人刘某的谅解。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又因犯盗窃罪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冬于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姚某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张某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适当增加刑罚量。两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冬虽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但根据其悔罪表现对照相关规定,可以适用拘役或管制刑种,故不以累犯论处,但系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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