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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借款作启动资金逾期未还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30 10:07:14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8月28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旺青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李明意借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原告李明意曾在广东开办了一家工厂,2009年,原告将工厂转让给被告温旺青。为使工厂顺利运营,被告温旺青向原告李明意借款2万元作启动资金。后因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追索,被告于2010年6月22日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约定6个月内还清,月利率1.5%。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温旺青向原告李明意借款2万元并具立了借条,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有归还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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