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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打工空手回 一纸判决把权维
发布时间:2012-08-30 10:06:42
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张利勋)
2012年8月29日,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申靖诉被告赵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赵强支付原告申靖劳动报酬款11700元。
2011年麦收结束后,申靖随赵强到青海省玉树州打工,至2011年国庆前完工时,赵强共欠申靖劳动报酬款11700元。后来申靖多次向赵强讨要报酬款,赵强均以自己只是承包人张某手下的一个带班人员,并不是真正的工程承包人为由拒付原告的劳动报酬。经审理查明,2011年国庆节前工程完工后,由于工程款没有到位,所以申靖便随赵强一起回家,并由张某(四川省南充市人)和赵强共同为申靖出具欠条一张,并且赵强在欠条上亲自签名并按有手印。 延津县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申靖作为劳动者为被告赵强提供劳动,被告赵强作为用工者,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至于被告赵强提出的自己只是提供劳务的介绍人和欠款的证明人,理由不足,不予认可。被告赵强履行义务后,可再向张某主张相应权利。本案经调解无效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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