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破解民事“执行难”
作者:冯富伟   发布时间:2012-08-30 10:13:20


    【论文提要】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进行的背景下,民事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仍然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深入了分析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民事案件 民事执行  执行难

    一、民事执行、执行难的概念及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的申请,要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利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序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

    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通俗地说,执行难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推进。特别是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选择司法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强制执行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然而,近几年来“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通过调查,对于“执行难”的原因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

    1、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2]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

    2、一些规定不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在欠债之后往往会隐匿财产,躲避债权人。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于对储户负责根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存款情况。因此,许多的案件就是由于债权人无法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无法执行。

    3、执行管辖制度的不合理。我国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管辖。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依现行规定,许多案件既非债务人住所的法院管辖,也非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而造成这些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不符合效率和效益的原则。第二,由于许多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执行法院必须到异地执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且极易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由于委托的案件被视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受委托法院往往不认真办理,致使案件积压严重。

    4、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是导致当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面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检察机关遭遇了法律尴尬。人民检察院按照批复无法对这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或部门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

    有的协助执行机关不配合协助,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进行的查询、冻结。还有的银行、信用社出具假查询资料,对被执行人一行多户,与查询时只提供没有资金的帐户。有的做假账,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当法院来执行时,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等等。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到日渐规范过程中,有些公民和法人见利忘义,社会道德滑坡,不遵守诚实信用的经营价值观念,而是想方设法去损人利已,逃债和赖债的思想严重。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为儿戏,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还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四)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现实中并不是所有不能执结的案件的当事人都没有履行能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大有人在。由于对存款情况不能有效控制或无法掌握,很多被执行人的存款在银行长利息,被执行人整日吃喝玩乐,但就是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也因无法查到其存款情况无能为力。再如,由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不严,被执行人只要外出躲起来,人民法院就会因查不到其下落而无法执行。

    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加大法律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的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公布其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欠债数额情况,以督促其履行债务的一种执行手段。传媒公告一般是在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限期履行通知书后仍无视法律拒不履行的情况下进行的,其目的在于向全社会揭露被执行人欠债不还、践踏商业道德、不讲信用、藐视法律的真实面目,通过舆论压力和信誉危机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成都、广州、武汉等地中级人民法院采用传媒公告制度促进执行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许多企业和公民也纷纷表示支持这种做法。目前,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各地法院的做法加以统一和规范,并使之不断完善。

    (二)取消执行通知书

    现在实行的执行通知书制度弊大于利:1、执行通知书导致出现了两个重复的执行依据,使被执行人认为不按判决书、调解书履行义务不会直接引起强制执行,从而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2、出现了两个履行期限,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解,认为只有不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才有被强制执行的结果,而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无所谓;3、执行通知有时会起提醒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负面作用,使执行通知书成了“逃债通知书”;4、增加了工作量和执行费用。

    (三)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包括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程和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债权凭证发放等内容。

    在这个系统提供客观、全面、权威信息的基础上,将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正常的个人消费。而且针对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对他们进行高消费限制。在这个系统可以把关于该债务人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一方面对他们进行报光;另一方面可以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来监督他们,如发现他们进行高消费可向法院举报,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行难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这一点是人所共知的。所以解决“执行难”不是哪一系统,哪一部门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前面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已谈到,在金融系统建立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这样对被执行人存款就能及时掌握,并能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使案件及时得到执行,再如,对外出务工的人员或其他外出人员的临时住址,由临时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理,并及时通报给户籍所在地,这样,不管被执行人到何地去,人民法院都可以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掌握其行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明显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五)建立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民事执行制裁体系的必要性

    当前,执行工作一直陷于困顿状态,产生这个矛盾的原因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制裁措施存在明显的问题,造成被执行人消极履行或积极抗拒。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制裁制度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有的执行制裁措施存在许多缺陷。烦琐的程序使本来就不完善的制裁体系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还受到传统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这主要体现在民事领域刑事制裁,重公法轻私法。在制裁方面,严格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分,严格限制对债务人人身的拘束,完全忽略刑事制裁在民事执行领域中运用。而应特别重视法律制裁的有效性,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必须运用所有的制裁方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制裁的效果达到抑制犯法行为不再发生的结果。把刑事法律广泛运用到民事司法领域,给予财产所有权最完善的保护。有完善的法律制裁保障体系,才能使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普遍的尊重和执行。

    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各种恶意避债现象还相当普遍,法律的严肃性和所有权保护的重要性受到债务人的普遍漠视和不尊重。只有在法律秩序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才有交易安全和公共安全,人的自由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民事执行制裁制度,才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制裁措施的法律威慑力,使大多数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卸下法院背负着的“执行难”的包袱。

    三、结语

    民事“执行难”已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妨碍了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挑战了法院的权威,阻挠了我国的法治进程。而“执行难”问题的彻底解 决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民事执行工作开展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一个国家依法治国的程度和管理水平,取决于一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因此,我们应从实际情况出发,踏踏实实地做工作,认真研究和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思路和策略,全社会共同努力,一步一步地缓解“执行难”。

参考文献

[1]常怡、崔婕:“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研究”,见田平安主编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2]杨荣新、乔欣著:《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田平安主编的《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杨与龄编著《强制执行法论》,2002年9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2页。

[4]常怡、崔婕《完善民事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01期。

[5]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