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杨昌胤)
从不与人结仇的杨某,不明不白遭人毒打砍伤。事后才知道其兄长与别人有仇,兄弟俩长相相似,杨某被误认为其兄而遭毒打,冤受皮肤之痛。日前,杨某将加害人韦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韦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000元。
2011年6月30日晚12时30分左右,被告韦某因与原告兄长有矛盾,持刀到天峨县某夜总会楼下伺机报复,正遇原告从夜总会楼上下来,因原告与其哥长得十分相像,被被告误认,持刀砍了原告左手臂四刀,致使原告受伤。经天峨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上肢多处刀伤,左肱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前臂伸机腱断离,原告在医院住院14天花去医药费6689.9元。被告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原告出院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6689.9元、护理费3700元、营养费2220元、误工费72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共计2780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告侵害对象错误,侵害了原告生命健康权,被告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经过法官调解,原、被遂达成了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