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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拖欠合伙补偿款十余载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31 09:48:34
本网讯(通讯员 向华)
相约合伙承包饭堂未成,散伙时承诺补偿却拖欠十余载。8月30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清龙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郑群合伙损失5万元。
1999年7月8日,被告黄清龙邀请原告郑群合伙承包饭堂,双方经过协商,原告出资了10万元。后因种种原因,被告未能与原告合伙,被告至退回了合伙款5万元,造成了原告5万余元的巨大损失。双方因此多次协商,并订立了补偿协议,被告自愿补偿原告损失5万元。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拖延,并常年外出打工不归,导致原告多年未能找到被告,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从速支付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邀请原告合伙,原告已投入合伙资金,后双方未实际合伙,并进行了结算,被告自愿出具了补偿承诺书,该承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故被告应按约履行自己的承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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