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韦华娟)
2012年8月23日凌晨,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标的为550万元的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调结使得百余名农民工及时领到近1900万元的工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10月,广西某建筑公司委托覃某、肖某与荔浦某公司洽谈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荔浦某公司将A区6栋商住楼承包给覃某、肖某施工建设,商住楼建筑面积约6.5万平方米,合同价款约人民币8000万元,该意向书同时对承包范围、工期、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违约、索赔等系列问题进行了约定,并特别写明本意向书只作为双方合作意向协议书,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超出有效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的,本意向书自动失效。但广西某建筑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拖延并拒签正式工程施工合同。此后,覃某于2012年3月擅自组织人员、机械进入A区工地施工。由于该施工行为未取得相关批准手续,荔浦县政府部门已责令停工整改,2012年6月12日,覃某向荔浦某公司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在2012年6月14日12点前,找到符合法定资质的承建单位,按照双方商定的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到期无法签订合同,其自愿于同月14日下午退场,且在三日内清退所有人员、设备、工棚及材料等,即在同月18日将场地交原告方组织施工,并同意按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但覃某并未主动清场,导致荔浦某公司无法进场施工,为此荔浦某公司将覃某、广西某建筑公司诉至荔浦县法院,请求:1、依法责令覃某立即退出施工场地;2、依法判令覃某、广西某建筑公司结算施工的工程价款暂以120万元计;3、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84000元。
荔浦法院受理本案后,民二庭办案法官审理时发现本案漏列当事人,遂依法追加刘某、陈某、陈某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荔浦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该院及时查封覃某所有的在A区的未结算的工程款190万元,并及时召开先予执行听证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为了及时审结该案,减少当事人的损失,2012年8月22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调解,因覃某、刘某的住所地在外地,当他们赶到荔浦时,已经是当日的下午18时了。民二庭庭长、副庭长顾不上一天的劳累晚上加班,从18时到次日凌晨时止,共花了6个小时的时间,给各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终于调结了本案,各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了如下协议:第一项:1、覃某原在荔浦A区商住楼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工程量、施工工棚场地及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含钢材款、民工工资以及其他欠款)等全部由刘某、陈某、陈某某接收。2、荔浦某公司依照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对整个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在荔浦某公司向刘某、陈某、陈某某支付工程款时,原荔浦县某公司代覃某垫付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1899606元、垫付覃某返还押金250000元及电费36350.43元,共计2185956.43元,先行在前第三栋楼封顶结付工程款时抵扣;荔浦某公司向刘某、陈某、陈某某支付工程款时系通过广西某建筑公司结算给付,刘某、陈某、陈某某必须按上述约定在支取工程款时当日转付荔浦某公司。3、覃某同意在2012年7月30日下午18时前将施工场地交付给刘某、陈某、陈某某接收并进场施工。第二项:1、覃某于2012年7月29日前在A区二期施工工程经核算后,总工程价款5503699元交由刘某接收。2、刘某同时接收覃某欠农民工资1899606元;欠周某劳务施工押金250000元;欠电费36350.43元,共计2185956.43元,已全部由荔浦某公司垫支偿还。3、覃某于2012年7月至2012年8月借刘某款项共计6266536元,款项冲抵后,覃某实际尚欠刘某2948793.43元;覃某定于2012年8月28日偿还500000元,之后每月28日均偿还500000元,直至还清所余全部借款。办案法官的敬业的精神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