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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六旬老汉非法买卖猕猴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3 10:38:05
本网讯(通讯员 黄浩廷)
猕猴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没有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非法买卖。然而现年六十七岁的陆方却因为一点蝇头小利,干起了贩卖猕猴的勾当。近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陆方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陆方系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的农民,今年67岁。陆方虽是古稀之年,却并没有像别的老人一样颐养天年,仍旧寻思着如何发财。当他发现时下有钱人喜欢吃一些野味,就想从这一门路寻找发财机会。经冥思苦想,陆方终于找到了一个商机——贩卖猕猴。于是2005年12月1日以2400元的价格与不知名的一中年男子买得9只猕猴,后转手卖给大化县的黄某某(已判刑),获款3000元,从中赚到600元,案发后陆方外逃,直至今年6月底潜回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陆方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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