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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赊购根雕后拒付货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04 09:35:56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出售根雕后却未能收到货款,无奈只好向法院求助。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根雕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小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平生货款15600元。

    2011年1月起,被告张小永陆续向原告李平生赊购根雕,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给原告。2011年1月15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600元,并立具了欠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货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石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小永向原告李平生赊购货物,原、被告就货款进行了结算,双方认可货款的具体金额后,被告具立了欠条给原告,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有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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