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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施工致残未获偿 法院助其追讨赔偿金
发布时间:2012-09-04 16:32:09
本网讯(通讯员 谷法轩)
在施工中不慎受伤致九级伤残,双方自愿就生活费、营养费达成赔偿协议后,未就伤残赔偿作出约定,为此发生纠纷。日前,湖北省谷城法院依法为伤残者讨回伤残赔偿金,判处万某夫妇赔偿鹏某残疾赔偿金57468元。
2010年6月9日,鹏某(化姓)在给万某(化姓)承包的工地上安装米机风网时,从竹梯上摔下致伤,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2010年7月7日,鹏某与万某达成协议,鹏某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全由万某负担。同时,出于人道主义,万某一次性补给鹏某出院后的营养费、生活费及回家路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今后鹏某出现任情况对方概不负责,鹏某在身体恢复两个月内无病变,协议生效。2011年1月24日,鹏某就其伤残问题,在谷城县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为此,鹏某多次找万某协商解决未果。谷城法院在调解中认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系自愿,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已履行完毕,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双方未就伤残赔偿作出约定,鹏某有权就该项提出赔偿。 谷城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有关条款,依法判处万某夫妇赔偿鹏某残疾赔偿金57468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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