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聂芳)
以家里发生盗窃为由拒交物业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业主邹某告上法庭。9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邹某支付600元物业服务费给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受某小区开发商的委托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与之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但自2010年1月始,被告开始拖欠物业费,至2011年12月,共拖欠物业费1205.66元。原告催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邹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205.66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被告认为,其不交物业费的原因是在2010年家里发生盗窃,导致财产损失6736元。事后,被告邹某找到原告,希望原告提供家里门口的监控资料,原告则以监控摄像头坏了为由拒不提供,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主审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平时应保证监控设备的完好,在发生盗窃时,应提供有关的监控资料以供业主了解和辩认。物业公司疏于防范,事先没有履行好有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业主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