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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驾驶出车祸 法官释理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2-09-05 13:37:24
本网讯(通讯员 魏天泉)
近日,四川省剑阁县法院城北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通过法官正确释明,促使受害人近亲属四原告与被告邓某、王某、某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达成赔偿金额为135500元的调解协议。
2012年,赵某无证、占道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王某超速驾驶大型客车相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昝某某等四原告与被告方在诉前协商,被告方同意赔偿15万元,而原告方律师不同意,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起诉后,在开庭前,法庭主持双方调解时,双方除对死者赵某的被扶养人洪某某和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以及责任比例存在争议外,对其余赔偿费用均无异议。各方当事人表示想听取法官的意见。承办法官当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争议问题依法阐明了观点,对原告不合法的主张阐明不应支持的理由,对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提出按主要责任承担70%,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原告主张的总额3万元进行责任划分。 各方当事人在听取法官的观点后,均同意法庭的意见,愿意调解达成协议。原告提出在双方原协议的基础上,由被告邓某增加赔偿费用1000元,获得了被告邓某同意,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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