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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男子因醉酒驾驶被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2-09-05 09:52:29
本网讯(通讯员 胡宏伟 刘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县首例醉驾案,被告人文某因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0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驾驶赣B1730H二轮摩托车自会昌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与自北向南横穿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张某相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对被告人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7mg/100ml为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酒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酌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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