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被告陈某因父辈恩怨,而耿耿于怀,并在喝酒之时,将其父冤家的儿子陈某某打伤。被告陈某不仅被判刑入狱,而且被诉民事赔偿。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时,经过调解,被告陈某赔偿受害人陈某某24000元。
2011年10月4日被告陈某与原告陈某某在本屯一村民家喝酒。22时许,被告陈某因怀恨父辈之间的恩怨,即产生报复之念,随手抓起一根木棒朝陈某某右脚踝关节处打去,后两人扭打在一起,随后陈某又抓起柴刀朝陈某某连砍了两刀后被村民制止才停止侵害。事发后陈某某先后在乡卫生院及天峨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期间被告陈某给付原告2400元医疗费。后经鉴定,原告为七级伤残,被告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后因双方赔偿事宜未达协议,原告陈某某向天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249.7元、误工费8808.43元、护理费126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227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23880元,合计45932.53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并表示尽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被告家庭困难,被告现又在监狱改造,还暂无经济偿还能力,经过法官调解,原告在赔偿数额及赔偿期间作出了让步。最终,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费24000元。分两期付清,第一期在2012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第二期14000元在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