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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作者:李正盛   发布时间:2012-09-05 09:47:25


    社区矫正管理是我国能动司法实践工作的一种探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将罪犯置于社区内,由政法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执行活动。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以司法决策规制社区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 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发展的功效在逐步显现,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活动,也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因此,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社会稳定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工作中来。

   (一)人民法院应主动参与社区矫正立法研究

    完善的法律是社区矫正制度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内容较为负责的系统工程,需要制定专门的规范予以调整。法院系统应当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社区矫正法的起草调研工作。我国目前的监禁刑由《监狱法》来调整,而非监禁刑却没有相同层级的法律依据来予以调整。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立法研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创新管理工作的必要前提。目前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对象范围过于狭窄,适用程序不完备,执行机关权利分工不明确等方面的缺失,因此,人民法院可加强在扩大社区矫正对象适用范围,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措施,矫正工作主体的专业业务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具体的立法研究。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大,发展不平衡,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研究符合地方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化规范,以适应各地的现实差异性,从而能够更好的执行社区矫正工作。

    (二)调整、扩大对于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非监禁刑是指在监狱外对罪犯适用的较为轻缓的刑罚方法、措施和刑罚制度的总称。非监禁刑的兴起与发展,主要是源于刑罚目的观的发展、刑罚谦抑性思想等理论的产生。伴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顺应国际性刑罚的轻缓化趋势的需要,有必要转变陈旧观念,扩大我国的非监禁刑的适用。非监禁刑刑罚的方式,可以使罪犯获得更多的权利,更多地行使他们应有的权利。同时,法院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目标,更好地预防犯罪。在量刑阶段,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注意防止重刑主义,对一些人身危险性较小、情节较轻微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等应扩大判处管制或扩大缓刑,比如,可以启动缓刑评估机制。此外,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犯罪人,因为在社会中显然还存在着部分潜在的犯罪人,比如出狱后暂时无生活着落的人、无家可归者、遭受巨大灾难、变故的人等等。[4]如果能够对他们加以有效地预防,那么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必将是有益的。非监禁刑罚方式将带来现行刑罚理念的重大改变,也将促进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也必将推动我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三)密切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衔接配合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其涉及的范围较广,需要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应当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社区矫正的联动机制。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一的程序要求和衔接规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出现较多问题,比如,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不完善,法律文书送达环节出现纰漏造成漏管,司法机关的信息反馈不及时等。为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犯罪情况,被害人情况,以及量刑方面的建议。[5]法官们应当根据审前调查的结果,认真阅读卷宗材料,客观分析犯罪人的人格,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决定其能否适用非监禁刑。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交付给社区矫正的办公机构,便于他们及时反馈犯罪人的矫正情况,避免漏管现象的产生。法院也应当要求罪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通过公函、电话等形式进行跟踪督查,杜绝脱管、漏管现象的产生。如果法院能够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人的情况,不断总结经验,便能正确把握非监禁刑的适用尺度,从而更好地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有效推动社区矫正管理创新

    作为刑事审判,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和规范社区矫正管理朝着正常、有序、和谐的方向发展,通过审判活动的成果规制社区矫正活动的创新。

    1.推进量刑规范化,确保量刑公正公开

我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开展实现了法院量刑的公正公开,进一步实现了司法公正,遏制了司法腐败。虽已在全国全面试行,但是也存在有待改进之处。

    一是应严格按照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把握量刑原则,遵守量刑方法,正确适用量刑情节,按照一案一人一表的量刑要求认真制作量刑评议书,建立并完善案件台账,增强量刑公开性,确保量刑公正、公开避免因量刑不公开可能引发的对量刑过程的无端猜测,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在维护司法公正、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方面进一步取得成效。

    二是在研究讨论案件过程中,应对先进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对与量刑规范工作相抵触的地方及时查漏补缺,以便能为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谏言献策。

    2、加强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

    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应全面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思想,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和社区矛盾的最佳途径。开展庭前诉讼引导,尽量在庭前组织调解,提高司法效率。在审理阶段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把具有社区工作经验以及社区综治管理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安排为自诉案件的陪审员,拉近法官与当事人的距离,从而使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能够得到及时的化解,大大提高调解率。使受害人的权利得到及时保护。

    (五)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创新社区矫正管理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及市场经济行为的自发性,我们必须延伸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管理。

    1、主动介入、送法上门。

    针对某一时段、某一区域、某种类型犯罪不断高发的现象,法院应立足刑事审判职能,创新社区管理,开展送法服务进社区活动。深入相关社区,及时了解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的司法需求,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法律法规培训、法律专题知识讲座、法律咨询、风险提示等法律服务工作,帮助社区矫正管理者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提高社区居民防范犯罪的能力。促进社区管理的发展。

    2、重视司法建议作用。

    法院有司法建议权,但是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刑事审判中,司法建议权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发挥。因此,把司法建议工作作为法院参与社区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发现可能影响社区管理和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以及涉及社区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督促落实。通过审判,创制、规制社区规则和活动,引领社区风尚,并为社区管理政策提供司法支持。

     3、完善社区矫正奖惩机制。

    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在延长考验期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刑判决、执行的有关规定,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应该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个别性质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来替代。从而使社区矫正刑与短期监禁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从而使“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得以体现。  

    4、建立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共享制度。

    将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电脑,包括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不断形成和收集到的资料。实现信息共享,保证执行主管机关及有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本地社区矫正管理执行情况。丰富社区矫正工作方式,针对不同的犯罪人群、犯罪类型、犯罪的危害程度采用不同的社区矫正管理方法,创立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5、开展法律义工进社区活动

    法律义工就是法律服务志愿者和义务工作者的简称。法律义工的化解机制和效果不仅得到社区群众的支持,而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社区邻里、熟人之间纠纷交多。此类纠纷矛盾如不及时化解,往往会造成和谐社会的硬伤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应当说,在第一时间及时化解邻里、熟人之间纠纷,对于构筑社区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法律义工充分发挥与社区紧密联系纽带,能第一时间掌握矛盾现象,第一时间分析矛盾根源,在加上法律义工在专业知识领域的特长,在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的独特优势,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时间,把纷争损害减少在最小程度,从而为实现“少讼社区、无讼社区或无纷争社区”的社会管理目标发挥不可替代作用。通过力量下沉和指导前移,使社区的大量小纠纷得到了及时解决,大纠纷得到了有效缓和,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有效地发挥了化解矛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由于关口前移,从源头消除矛盾,这也是司法为民的本质所在,法律义工也是法院司法服务向前转移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6、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回访考察

    社区矫正管理中的根本性问题就是解决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刑事审判应进一步强化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合各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定期对交付社区管理矫正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下到乡镇、街道、社区,对所有的社区管理矫正对象进行回访帮教。针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这些地区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从而达到审判的最大社会化效果。有效提高社区群众维权意识,防范犯罪现象发生。

    7、阻断矛盾冲突,惩罚犯罪行为,促进罪犯回归社会。

    刑法规定的暴力型犯罪,都会给受害人带来终生不可磨灭的伤害。由于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侵害后,都会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和愿望,如果不及时阻断其报复的心理和动机,将会发生报复性犯罪,带来严重后果。在此情况下,通过刑事审判,依靠国家强制力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受害人不再遭受新的侵害,不仅使犯罪行为所伤害的心灵得到抚慰,更进一步消除了受害人复仇心理,阻断了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6}从而维护了社区的正常秩序。

    但是,罪犯也是一个特殊的人群,对罪犯的判处和监管,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首先要做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罪犯公正地判处刑罚。判决要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罚当其罪;还要体现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同案同判、同罪同罚。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那些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从严惩处,对其中极少数罪恶深重,论罪当死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判处死刑。而对那些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者,则要从宽处理,切实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这样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真诚悔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通过具体个案的审判,依法惩处犯罪,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防止人们产生犯罪心理,预防犯罪发生;而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矛盾冲突的发生,维护了治安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把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其实施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探索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审判介入社区矫正符合社会文明进步和刑罚人道化的发展趋势。在保护罪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满足其重返社会种种需求方面,处处体现了刑罚人道化的精神,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人民法院要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依法适用、适时办理的原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顺利有效地得到开展,使这项工作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法治的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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