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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是否有代提离婚资格
作者:姜祖伟 发布时间:2012-09-06 09:56:19
【案情】
徐某与张某结婚不久,张某即出现精神异常等情况,后查明张某患有精神病,为此徐某与张某出现感情不和,后张某的母亲怕张某吃亏,遂代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代为起诉离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具有提起离婚诉讼的资格,存在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提起离婚诉讼作为一种人身性较强的行为,必须由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其父母以其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并不一定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也就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已受理,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本人具有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其法定监护人也享有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的资格,本案中,张某的母亲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因张某已婚,其母亲并非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因此不当然享有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资格。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于起诉资格上讲,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并不因为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当然地剥夺其起诉的主体资格,《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上并未限制或者剥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民事纠纷案件的权利,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案件中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患者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其法定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诉讼。 第二、于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上讲,《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顺序是:配偶,父母……可见,各法定监护人之间有顺序之分,本案中,张某已婚,因此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应当是徐某,在徐某不放弃配偶监护权、没有因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法定情形并且通过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即使作为张某的母亲也不能取代徐某的第一监护人的地位。因此母亲并不是当然地享有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的资格的,只有将张某的监护权由徐某变更为张某的母亲的前提下,才能由变更后的监护人,即张某的母亲代理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并不是父母就当然地为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该地位由于子女的结婚而当然地转让给其配偶。当然,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还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前,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的,此时应当提起无效婚姻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即父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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