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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帮人担保贷款不料掉“陷阱”
发布时间:2012-09-06 10:27:34


     本网讯(通讯员 梁林芳)   原、被告在保证合同中未明确担保责任为一般保证,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月26日,江西修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借款人李某某偿还借款6万元,担保人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年5月8日,被告李某某因做建材生意向童某某借款6万元,由被告刘某某担保,刘某某写明“担保人:刘某某”,双方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李某某催要借款未果,因被告李某某外出,不知去向。原告向被告刘某某索要该款,刘某某却以其只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为由拒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5万元,刘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6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刘某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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